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年2月22日發布的《房產測量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17986-2000)、牡熱電[2006]3號《關于開展增加面積測量統計工作的通知》及2006年7月14日公司發布的《關于增加面積測量統計標準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公司結合市區房屋現狀,制定以下使用面積及增加面積的測量統計標準:
一、使用面積的測量標準
套內房屋使用面積為套內房屋使用空間的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1、套內使用面積為套內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藏室、壁柜等空間面積的總和。
2、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套內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不計入使用面積。
3、內墻面裝飾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二、門市超高、接二層的測量統計標準
1、非居民住宅按室內實際高度進行測量,以層高3.2米為基數,每超高0.1米,加收3%的供熱費。
2、室內全封閉吊棚必須采用隔熱裝飾材料,否則視為超高,并按吊棚處到地面的垂直距離計算層高;
3、室內封閉吊棚,但留有出入口且沒有供熱設施的,視其使用用途,超高部分按50%——100%計算。
4、門市超高部分,應扣除過梁體積折算后的高度(過梁體積除以室內的收費面積);
5、室內接二層、有供熱設施的,按兩層供熱面積統計;
6、室內接二層、沒有供熱設施的,按二層總層高,以層高3.2米為基數進行測量統計。
7、門市房天棚高低不同,地面高低不同,形狀各異,測量中可按天棚及地面的平均高度測量、計算;
8、前店后宅式建筑,前店按建筑面積測量、計算收費面積;后宅按使用面積測量、計算收費面積;
二、陽臺的測量統計標準
1、陽臺全封閉并且無供熱設施的,不增加供熱面積;
2、陽臺開放式或有供熱設施的,按陽臺的使用面積統計。
三、坡屋頂面積的計算標準
《牡丹江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25條,黑龍江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城市居民供熱使用面積計算標準的通知》(黑建城[2005]36號)第四條規定:“居民住宅套內使用面積計算在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凈高低于1.2m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m—2.1 m的空間按1/2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m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
四、換熱水箱的測量統計標準
1、容積在0.3立方米以內的,按收費面積4平方米統計;
2、容積在0.3—0.5立方米之間的,按收費面積6平方米統計。
3、容積大于0.5立方米的換熱水箱不允許安裝。
四、民用住宅改變用途的測量統計標準
民用住宅改變用途,進行商業性活動的,按房屋的建筑面積統計。
牡丹江熱電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