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真實、完整地反映公司經營收費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制度。
一、各分公司經營部門和收費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總公司財務處開展工作,在營銷活動中做到: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各分公司收費人員應按總公司《發票的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填制發票并同收取的熱費在規定時間內同時送交分公司經營部門的總收人員。
(三)各分公司應接受總公司財務處定期在會計工作上的指導和監督。
二、總公司財務處及各分公司經營部門必須建立相互牽制的互控制度。
會計事項的處理不能由一人辦理全過程,必須由二人及以上人員處理。具體內容包括:
(一)總公司出納工作由出納人員負責,其他財務人員不得兼任出納。出納員從各分公司轉熱費必須由財務主管人員簽字方可辦理。
(二)總公司出納人員和分公司總收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的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不得編制會計憑證、不得兼管總帳、計算機收費系統維護員、管理員、不得從事除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日記帳以外的明細帳登記工作。
(三)收費人員在領取發票時,分公司發票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總公司《發票的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到所屬各經營公司檢查發票使用情況。
三、所有營銷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工作,在辦理調轉手續之前,全部移交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離職。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代辦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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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五月十九日